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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院报 发布时间:2008-08-19
本报曲靖8月18日电 今天,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审结了一起小学生在课间玩耍时受伤的案件,一审认定学校不存在过错,不需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按照公平原则,判决两小肇事者与原告晓鑫的家长各自承担晓鑫的医药费等费用的三分之一,即27440元。
法院审理查明,晓鑫在宣威市某子弟学校上小学五年级。2007年6月1日上午课间,同校六年级的晓畅与晓阳相互追逐嬉戏,奔跑的晓阳不慎将正在玩耍的晓鑫撞倒,致晓鑫受伤。晓鑫伤后被送往医院诊治,确诊为右肱骨上段闭合性骨折。经司法鉴定,构成八级伤残。经法庭认定,事故造成晓鑫经济损失82280.60元。
事后,两小肇事者的家长认为晓鑫的伤属于意外,自己的孩子无过错,拒绝赔偿医药费等费用。校方则表示,老师发现晓鑫的伤情后,及时告知双方家长并积极组织施救,避免了不良后果的加重和损失的扩大,最大限度地履行了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不存在过错,因此也拒绝晓鑫家长的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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